第十五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跟踪掌握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及时了解矛盾纠纷所处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处理结果等,建立完善提示、催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