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标准,应当书面征求大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标准,根据需要征求大庆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