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