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