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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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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利用雨洪等水资源,推动改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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