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肇新河流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分区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强农村改厕工作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