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流域内的新区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旧城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老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新区建设和老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