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