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尚未生效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并组织定期巡查、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安肇新河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扩大入安肇新河排污口。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