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条尚未生效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排放水污染物:(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安肇新河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