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安肇新河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