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协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市、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大庆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肇新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联动执法。对易发多发违法行为,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市、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大庆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