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大庆市人民政府加强安肇新河流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流域内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的管理,推进科学施肥增效、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等工作,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