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