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健康发展,加强品牌建设。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