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