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