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