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