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供热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单位名称、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供热单位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