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更新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