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