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适应城市更新的多元土地供应体系,探索通过土地租赁、带方案出让、盘活存量低效用地等方式,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土地。城市更新项目用于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的,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