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可以将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划定为一个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并确定与实施单元范围相适应的主体作为实施单元统筹主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