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实施主体:(一)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二)涉及两个以上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三)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前两项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确定实施主体,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