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实施主体:

(一)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

(二)涉及两个以上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三)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前两项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确定实施主体,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