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第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查找城市建设、发展和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形成城市体检评估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监测评价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