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城市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协调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