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已经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处理场所;

(三)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依法设置的暂存点;

(四)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五)对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特殊垃圾,设置专门的收集点或者提供预约清运服务。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