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