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前款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而直接提起的诉讼。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