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尚未生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