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尚未生效假冒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进行藏传佛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冒充州内外知名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招摇撞骗、以游散僧尼形式非法聚敛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