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尚未生效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住寺并接受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