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的人员。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应当住寺并接受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