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十五条尚未生效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开展藏传佛教活动的寺院和其他固定藏传佛教活动处所。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按照《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