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本条例所称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开展藏传佛教活动的寺院和其他固定藏传佛教活动处所。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和登记,按照《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