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协会第十二条尚未生效佛教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佛教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