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十一条尚未生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藏传佛教工作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对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发现涉及藏传佛教的非法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活动、乱建滥建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藏传佛教造像以及利用藏传佛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