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制定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四)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做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代表小组、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向选民述职等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的具体组织服务工作;

(五)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受理来信来访;

(六)组织代表学习培训,组织、指导、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七)负责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八)协助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具体工作;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