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本行政区域内预算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讨论决定是否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四)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依托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

(六)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七)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的典型事迹;

(八)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九)根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需要,组织原选区依法补选、罢免县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十一)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报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十二)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