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补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