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应当组织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正式候选人,在全体会议上与代表见面;当选后,当选人可以进行任职表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