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印发代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提出意见,也有权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