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三)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安排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当年民生实事项目;

(四)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根据国家计划,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六)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听取和审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选举及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