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主席团负责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

(三)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或者范围;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变动情况;

(六)提出主席团工作报告;

(七)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提出新一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八)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