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政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