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务服务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和市场主体跟踪服务机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提供从核准、备案、投产到产业链整合的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指导,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推行项目前期策划制定机制,加强规划、用地、用能、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的协同,实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