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编制、发布并动态更新高频办理的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收费标准,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并对相关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工程项目,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制度,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涉路施工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线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