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明确窗口受理的事项和范围,并在政务服务场所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政务服务部门存在未能一次性告知、不接收申请材料或者未按时办结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向“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提出诉求。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人的诉求,及时转交有关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和推动解决申请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或者办理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办理;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办理的,应当做好记录,跟进办理,并向申请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业务的受理、转办、办结、反馈各环节工作,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并督促改进,同时在线上线下渠道显著位置公开诉求受理、处理情况。
“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业务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办理流程。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