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不得以人员调整或者不足、缺乏授权、系统升级或者无法使用等为由迟延办理或者拒绝受理。超过承诺办结时限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

鼓励政务服务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公示政务服务事项压缩办理时间,通报超时办理的政务服务部门及典型事例。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