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管理宝石加工项目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依法查处宝石加工违法向外环境排放工业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等污染物行为;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