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负责防治宝石加工环境污染的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