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宝石加工单位和个人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