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宝石加工单位和个人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