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五十四条尚未生效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不需要进行解释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定不予解释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要求人。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