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五十三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