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九条尚未生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